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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法律效力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于20067月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

  1、双方自愿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

  2、张某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3、孩子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但在签订离婚协议后,王某不协助办理离婚手续。张某便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

  1、判决双方离婚;

  2、孩子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每人一半。王某在法庭上主张,离婚协议已经签订,应该按照离婚协议判决。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学术界对此存在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约定,一经签字就生效,关于离婚的约定应当自办理离婚手续之日起生效;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整体条款都必须自办理离婚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涉及到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而财产关系也是依附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因此离婚协议签订后并不能立即生效,无论离婚协议是否经过公证,是否有律师见证,都不能立即生效,应当自办理离婚手续之日起生效,离婚后,夫妻人身关系处理后,才存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在本案中,王某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解析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 11条第1款第3项尽管将离婚协议书作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且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询问,但这些规定均没有直接规定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自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此为反驳理由一。

  反驳理由二是,根据《婚姻法》解释()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当然解释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当然在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

  另外,该解释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变更或者撤销作了规定。由此可以这样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民商合同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也并无二致。

  特殊性可能主要体现在该解释第25条,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协议法律效力分析

 

案例

    甲与乙是夫妻,因为夫妻关系不合闹离婚,双方随于200741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子女抚养;3、财产分割。离婚协议签订后,乙反悔,不同意离婚,不同意财产分割,也不配合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无奈甲于2007510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问题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判决吗?

    刘长洪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法学界争议很大,主要争议的观点是: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应当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如果一方反悔没有配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那么该《离婚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应该分开去说,其中关于离婚的约定,应当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但不全面。因为《离婚协议》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且其中的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不同于《合同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没有解决,财产关系就无法解决,两者相辅相成。离婚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即必须通过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或调解,而不是双方协议就能够解除婚姻。不具备上述要件,就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那么依附于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自然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否还有作用?答案是肯定地。《离婚协议》还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起到证据作用。《离婚协议》可以辅助证明:夫妻财产的多少和状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双方对子女抚养的态度等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仅仅是参考,将《离婚协议》作为一般的证据使用,但不会偏离法律直接按照《离婚协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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